面对智慧社会的治理挑战与秩序转型,社会组织若要在角色转换中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就需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尤其是立足智慧社会治理的变革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制度探索与社会组织创新。
一、双重空间中的制度探索
当今加速推进的信息革命,不仅使人类在既有物理空间中的活动能力和范围得到了空前提升与拓展,而且还创造出一个天然给定之外的无限延展、异常丰富、能量无际的虚拟电子空间。这就形成了物理\电子、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进而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过程中深刻“改变了社会生活的空间和时间的知觉与组织”。
目前,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和政策规定,对于游走于双重空间的虚拟社团,也不可能按照以往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体制进行监管,亟须立足信息革命和智能互联网的时代发展,积极进行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一是改变目前政府监管部门沿用传统物理空间的惯性思维来对待双重空间秩序,采用直接给服务平台、发起人、群组管理者附加强制性责任的做法,按照双重空间的行为规律来制定虚拟社团的制度规范;二是面对虚拟社团的特殊性、复杂性,积极鼓励地方进行先行先试的多元化制度性探索和试验,形成经验后再升华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三是加强虚拟社团的行业自律规范建设,推进双重空间的自主自律秩序。
二、枢纽结构中的赋权平衡
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基于这一战略对社会组织的功能需求,国家监管部门不断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社会组织孵化器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上进行制度探索和创新,并形成了政府主办——政府运营、民间主办——民间运营、政府主办——民间运营三种模式。
随着智慧社会治理时代的快速到来,已经打破了以往层级化的社会结构。这样,此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功能上,都既难以代表和整合去中心化和微粒化进程中的个人、商家和群体的利益,也不能对再中心化的平台主体产生监督制约作用,它与虚拟社区的再组织化趋势又不吻合,因此,就很难适应智慧时代的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也限制了社会组织创新的自主性、代表性和治理能力的获得与提升。